廣東益美報廢食品銷毀公司12月14日 報道:12月12日,北京互聯(lián)網法院第一次組成五人合議庭,依法公開審理全國首例“AI聲音侵權案”。
原告殷某某以配音為職業(yè),曾錄制多部有聲作品。殷某某意外展現(xiàn),自身的聲音被AI化后,在一款名為“魔音工坊”的APP上以“魔小璇”的名義對外售賣。因此,殷某某以被告行為侵害其聲音權為由,將“魔音工坊”的運營主體北京小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起訴到北京互聯(lián)網法院。
原告認為,他人利用原告聲音的配音作品在抖音、直播吧等APP廣泛流傳,其中抖音用戶“小禾侃劇”自2023年9月7日至今,共公布使用原告聲音的作品119部。經聲音篩選和溯源,浮現(xiàn)上述聲音作品中的聲音來自于被告北京小問智能科技有限企業(yè)運營的“魔音工坊”APP。被告中廣影音(北京)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將原告為其錄制的3本書的音頻交給被告微軟(國內)有限公司,被告微軟(大陸)有限企業(yè)將原告的聲音進行AI化處理,并向被告上海藍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信諾時代科技發(fā)展有限公司授權對外出售。但是,原告從未授權過任何第三人將其錄制的聲音進行AI化并對外流通,上述被告的行為曾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聲音權,應承擔抵制侵權、賠禮道歉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、精神損失的侵權責任。

五被告均否定侵權。北京小問智能科技有限企業(yè)認為,其APP中的聲音產品有合法來源,來自于微軟(中國)有限企業(yè)。微軟(國內)有限企業(yè)稱其使用的聲音來源于中廣影音(北京)文化傳媒有限企業(yè)。中廣影音(北京)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認為其與原告有過互助,約定經原告錄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權歸屬其所有。上海藍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信諾時代科技發(fā)展有限企業(yè)辯稱,其分別為微軟我國的平臺運營商與涉案產品的經銷商,不構成侵權。
原告在最后陳述中認為,本案訴請的事實依據(jù)為人格權侵權,而非著作權侵權,不應以被告有原告關于著作權的授權,當然地推定被告有原告人格權的授權。
現(xiàn)時,該案仍在逐漸審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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